绥芬河市外语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绥芬河市外语协会”,俄语名称为“Обществоиностранныхязыковг. Суйфэньхэ”,英语名称为“Suifenhe Foreign Language Association”,缩写为:“SFH FLA”。
第二条:本会是绥芬河市各类外语人才和绥芬河外事处、旅游局、商务局、接待处、贸易综合体、海参崴办事处、国外园区、在绥外语学校等单位联合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地方性、服务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外语人才开展外语学术交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开展翻译、外语培训等工作,为广大外语爱好者构建外语交流平台,推广外语实用空间,从事翻译业务、咨询服务、培训、举办各种业务及服务性活动等,培养和壮大绥芬河市外语工作者队伍,促进外语人才的成长,促进对外经贸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绥芬河外事处,接受绥芬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敬业、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会址设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政府大楼三楼。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 开展国内外民间经贸文化合作与交流,发展同国外和全国各地外语类团体以及外语爱好者的友好交往;
(三) 普及外语知识,开展社会力量办学、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 反映外语人才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 表彰奖励优秀外语人才,举荐人才;
(六) 有偿受理涉外业务的开展并提供翻译咨询服务,有偿受理各种语言、文字译审、政府及市直等部门的公务团组国外接待等服务;有偿接受委托承担产品推介、技术推广等服务;
(七) 编辑、出版各种学术交流资料、书刊;
(八) 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要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四) 团体会员应是依法登记、从事与外语发展有关、有一定的外语人才集聚的组织和单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团体会员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享有以上应有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团体会员履行以上应有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无论以何种方式退会,已交会费概不退还。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其代表经会员小组、团体会员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外事处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名誉理事长一人,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六人,常务理事十六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理事十一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任命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十二) 批准理事会理事的变更;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外事处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任期不超过2届。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是本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外事处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外事处审查同意,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外事处审查同意,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外事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好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存量财产,在外事处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06年2月 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市政府核准之日起生效。 |